福建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广茂房地产、融旷明置业等被处罚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403

近期,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社会舆论关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0月23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广茂房地产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2022年11月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确认投诉举报照片中的电饭煲兑换券、烤箱兑换券、惠安璀璨壹号优惠申请单确由其出具。其中“电饭煲兑换券”标示有“璀璨壹号电饭煲兑换券使用须知:本券不挂失、不记名;本券仅用于璀璨壹号家电兑换,不作其他用途;本券一经损毁、涂改,即作废无效;本券加盖公章有效,使用后由璀璨壹号工作人员回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券的最终解释权归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兑换券加盖有璀璨壹号营销专用章。上述优惠申请单、兑换券内未见“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见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5月17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罚款5.2万元。

融旷明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案。2月23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融旷明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合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于2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网签购房合同时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相关内容与“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相关内容对比,消费者违约责任显著高于当事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三)查验房屋”约定及“第二十条(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处理方式”等规定,限制了消费者获取违约金及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5月15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联融盛置业利用格式条款侵权案。2022年5月1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对莆田联融盛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中涉嫌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对外预售由该公司开发经营的某小区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由该公司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关于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5.6条款规定如下:“买受人逾期交付房款时,每逾期一个日历日,应按照未付房款万分之三违约金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个日历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相当于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关于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11.5.1-11.5.3条款规定如下:“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同意出卖人90个日历日的宽展期,逾期超过90个日历日,每逾期一个日历日,出卖人应付总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180个日历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不超过总价款2%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累计销售某小区商品房871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871份。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取过任何购房者因逾期支付房款产生的违约金,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1月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新雅美业美容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7月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雅美业美容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前台抽屉和前台桌面文件夹内发现4本顾客服务单,其第二联“协商”部分格式条款含有“若您认为我们/门店的服务有瑕疵或不足,秉承友好协商的理念,还请第一时间提供相应证据与我们进行沟通;若您在沟通时未准备前述材料,或者提出超出门店承受范围或法律规定的要求,我们建议您寻求诉讼方式进行解决,烦请您不要影响门店正常的经营,亦请您不要在未准备前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向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无理由投诉,抑或通过各种途径歪曲、抹黑门店,否则你愿意支付等同于服务金额的三倍予门店作为违约金,并愿意承担由此给门店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愿意通过门店认可方式消除影响”字样内容,遂于7月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考虑到与顾客签订合同的便捷性,自行在淘宝店铺搜索并购买“顾客服务单”票据,将其作为合同文本使用。截至案发,上述4本“顾客服务单”中,有13份已签有顾客姓名、到店接受服务的项目、顾客所支付的金额、文眉师签名等信息,当事人共收取费用476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8月26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2万元。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不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华宇聚缘汽贸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3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份《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事项均有“此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双方应认真执行,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等要求”的条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良筑民宿线上取消订单线下加价销售案。4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霞浦县长春良筑民宿进行检查,并向其核实了投诉人关于美团酒店住宿订单被取消后同类型房间在同日期价格上涨的情况,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4月11日开始将所经营的民宿房型上架美团平台对外销售,4月14日晚消费者下单预订了入住时间为5月1日的“温馨标准间”3间,预订费用共计1047元,即每间349元;当晚10点当事人以房量不足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订单并退款。实际上,截至4月14日晚10点,当事人所经营的3间“温馨标准间”在5月1日并未被预订。当事人取消上述订单后,将该房型在“五一”期间的价格设置为每间718元重新上架。最终,上述房型5月1日的房间在线上平台以646元(扣除平台优惠72元)的价格成交1间、以每间600元的价格线下成交2间,违法所得839.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6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9.1元、罚款1258.9元。

鲜庆坊餐厅虚报商品重量欺诈消费者案罚。2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鲜庆坊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1号桌、15号桌点菜单。其中,1号桌抽查结果显示,“冬蟹”点菜单为1.7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1.22斤;“香螺”点菜单为1.3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94斤;“旺螺”点菜单为1.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86斤;“虾菇”点菜单为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78斤;“生蚝”点菜单为2.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1.58斤;“白玉贝”点菜单为2.4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1.76斤;15号桌抽查结果显示,“虾菇”点菜单为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74斤。2023年2月17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海鲜称重时通过多记录称重海鲜重量的手法,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使用死亡的帝王蟹调包替换消费者购买的活帝王蟹进行加工出菜给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7月3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0万元。

麦恩健身工作室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案。2022年8月30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晋安区麦恩健身工作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在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服务协议的条款中,包含对消费者退费时间、退费形式进行限制的内容,并加收退费手续费,部分解除了其退费责任,限制了消费者退费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1月9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500元。